2023年中国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年度盘点
时值岁末年初,本文聚焦2023年中国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动态和亮点,展望2024年发展态势,为企业新一年的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前瞻性洞察和思考。
作者丨余昕刚 蒋蕙匡 侯彰慧
贾申 缪柔嘉
过去一年,多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正式实施,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也成果颇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面推动企业反垄断/竞争合规工作进一步踏入深水区。时值岁末年初,我们结合既往的办案经验和分享交流,对中国反垄断2023年立法执法若干重点和亮点进行盘点,供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参考。
1、《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配套规章加快落地,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2023年是《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暨修订一周年。《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全国依法查处各类垄断案件339件,罚没金额379亿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5,409件,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步向好,反垄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1]
2023年3月24日,市监总局正式发布《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四部配套规章,自4月15日起生效施行。四部配套规章整体来看突出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特点:(1)阐述轴幅合谋中“组织”和“帮助”的认定;(2)细化数字领域反垄断规定;(3)细化经营者集中停钟制度;(4)完善反垄断柔性执法制度等。(相关文章链接:扬帆采石华——《反垄断法》四部配套新规,深度解读十问十答)
2023年6月29日,市监总局正式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次日,市监总局发布《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对知识产权相关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知识产权领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特殊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等均有详细阐述,同时也覆盖了反垄断重点难点问题——标准必要专利,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反垄断基本规制制度初见雏形。(相关文章链接:万舸此中来——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合规相关问题;知识产权反垄断新规解读系列丨总局出台新规指导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工作(上);知识产权反垄断新规解读系列丨总局出台新规指导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工作(下))
2023年12月6日,市监总局发布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通知,即《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2]。市监总局持续探索反垄断执法方式优化,丰富阶梯性反垄断监管手段,以增强监管效能,同时也为企业应对和缓释潜在反垄断风险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这一执法趋势也在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中有所体现。2023年6月,市监总局部署开展为期5个月的优化平台协议规则专项行动,以经营规模较大、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督促指导平台企业对自身协议规则进行全面自查。具体到地方,以上海为代表,《关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指导鼓励平台企业建立竞争合规管理体系的通知》《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等指导性文件接连出台,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工作持续深化。
最后,市监总局在年内发布多个反垄断合规指引/指南,地方市监局也进行了本地化落地,引导企业更好地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最值得关注的是市监总局于2023年9月5日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这是首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合规指导文件,对企业提升经营者集中常态化合规具有重要意义。其要点包括(1)明确收购股权比例并非判断控制权的唯一要素;(2)提示分步实施交易可能在第一步实施前即需申报;(3)提示国内相关交易应同时关注境外申报合规要求;(4)明确经营者集中合规制度可成为行政处罚减免考量因素之一。
除此之外,监管部门针对重点执法领域和行业发布了多个反垄断合规指引,包括市监总局的《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及地方的《北京市反垄断合规指引》《深圳市企业竞争合规指引》《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等,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2、经营者集中审查持续强化:首现未达标准自愿申报的附条件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市监总局及五试点省局共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754件(和去年基本持平),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4件,无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过去一年,申报简易案件共690件(和去年基本持平),约占2023年案件总数的90%,平均审结时间约18.8天。
2023年,市监总局未公布针对未依法申报交易的处罚案例,期待2024年更进一步的动态发展,对于新旧法适用、罚款幅度等问题有所释明。
2.1 附条件批准案件
2023年市监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4起案件中,2起涉及芯片行业,1起涉及化工领域,1起涉及医药行业。此外,2023年6月23日,市监总局宣布解除MC公司收购G公司100%股权案所附的限制性条件[3]。该交易系商务部于2013年附条件审批通过,现因MC公司已出售G公司相关业务,交易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实施附加条件已无必要,因此予以解除。附条件批准案件简要情况总结如下:
案例一:W化学公司收购J精细化工公司股权案[4]
竞争影响分析:
交易对中国境内甲苯二异氰酸酯市场可能具有负面竞争效果:
交易双方均从事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销售,其中W化学排名第一,集中后将增强市场控制力和市场集中度;
市场进入难度大,未来短期内无新的有效竞争者;
下游客户小而分散,无法构成有效买方制约。
附条件情况:
行为性限制条件:
年度均价不高于承诺日前二十四个月均价,且应根据原材料降幅公平合理下调;
保持产量,持续研发;
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供应;不得拒绝、限制或延迟供应;保证供应质量和服务水平;不得实施差别待遇;
不得强制客户排他性采购或搭售。
案件简评
本案是继2022年附条件批准飞机行业新设合营案后,我国60余起附条件批准案件中,第二起案件双方均是纯内资企业的交易,再次体现了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的原则。
案例二:M公司收购S科技公司股权案[5]
竞争影响分析:
交易对中国境内第三方NAND闪存主控芯片市场可能具有负面竞争效果:
市场高度集中,被收购方S科技份额排名第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收购方技术发展水平优于其他竞争者,下游客户对其依赖度高,转换供应商难度大;
行业研发资金投入大,周期长,市场进入困难;
被收购方是目前中国最重要的第三方NAND闪存主控芯片供应商,集中将影响产品稳定供应,损害市场竞争。
附条件情况:
行为性限制条件:
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供应。履行现有合同,维持现有商业关系;
不得实质性改变现有业务模式和运营;
保留S科技在中国台湾与产品相关的研发;
保留S科技在中国境内的现场应用工程师;
不得在产品设计中加入恶意编码。
案件简评
市监总局附条件批准本案当日,收购方M公司宣布终止对S科技的收购,该项价值近300亿人民币的交易正式告吹。部分媒体报道指出,未能及时取得市监总局批准是导致交易失败的原因之一。同年也有I公司收购T科技公司交易,因市监总局长期未予正式批准,最终I公司宣布放弃,并向T科技支付了价值约20亿人民币的分手费。
结合2022年中国正式落地停钟制度来看,中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时限不确定性有所增加,我们谨提示跨国交易或境外交易更应提前关注时间表问题,并在交易协议中合理分配潜在风险。
案例三: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6]
竞争影响分析:
交易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负面竞争效果:
被收购方托毕西在下游巴曲酶注射液市场享有100%份额;收购方先声药业是中国境内唯一一家正在研发注射液的经营者。集中可能消除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巩固托毕西市场支配地位;
收购方是中国境内唯一可以销售原料药的经营者,在上游原料药市场享有100%份额。集中后实体可能实施原料封锁。
附条件情况:
结构性限制条件:
剥离先声药业在研注射液业务。同时,向剥离买方供应原料药,并为剥离买方与DSM(注:原料药生产商)达成直接供应关系提供协助;
剥离替代方案:下调50%注射液价格。
行为性限制条件:
解除先声药业和DSM独家供应原料药协议;
下调20%注射液价格;
保障注射液用药需求。
案件简评
本案是我国第一起未达申报标准而自愿申报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反垄断调查、诉讼领域多次交锋,过程中亦涉及当事人作为港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复杂问题,当事人应对思路对企业处理潜在反垄断争议具有较强参考意义。此外,该案所反映出的市监总局积极审查未达标准交易的监管态度,值得企业在合规中予以高度关注。(相关文章链接:未达申报标准是否要做反垄断申报?——结合首起自愿申报获附条件批准交易的要点解读和合规建议)
案例四:A公司收购V公司股权案[7]
竞争影响分析:
交易对全球和中国境内非公有云虚拟化软件市场、光纤通道适配器市场、存储适配器市场和以太网网卡市场可能具有负面竞争效果:
被收购方V公司和收购方A公司在多个市场位列第一或具有一定竞争力。且双方面向共同客户群,存在相邻关系;
集中后可能搭售产品,损害下游客户利益和选择权;降低与竞争对手产品的互操作性;利用竞争性敏感信息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附条件情况:
行为性限制条件:
不得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保证V公司产品与第三方硬件产品的互操作性;
A公司的光纤通道适配器认证团队需保证与第三方服务器虚拟化软件的互操作性;
对第三方硬件制造商的保密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案件简评
涉案交易是全球半导体领域最大的并购案,也是有史以来交易金额巨大的科技公司并购交易之一。本案的全球经营者集中申报中,中国是最后一个审批通过的法域,审批时间仅早于交易最后交割日不到1周的时间。我们谨再次提示企业关注交易时间表问题。
2.2 地方试点审查集中案件
2022年8月起,市监总局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市监局开展针对部分简易案件的反垄断审查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五试点省局共公示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336件,约占2023年简易案件总数的50%,各地平均审结时间18.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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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垄断调查执法:深入国计民生行业,企业互不挖角首现关注
2023年反垄断行政执法持续活跃。截止12月31日,2023年全国已公开的垄断处罚案件(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共19件,罚没金额约21.63亿元。其中包括11起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涉及固定价格、限制销量、分割市场等,同时也有涉及组织帮助横向垄断协议被处罚案例;1起纵向垄断协议案件,涉及转售价格维持;8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其中1起也同时查处了横向垄断协议),涉及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歧视待遇等。
众多案例中,民生领域是反垄断调查执法的重点领域,已成为亿元级罚单高发区。市监总局和地方局自2023年年初开展了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活动,集中查处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垄断问题,旨在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包括医药、保险、交通、建材、水电气热等重点领域应谨防相关风险,做好反垄断合规管理。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经销商、前高管、前员工等内部人举报已成为反垄断案件重要的线索来源,同时还可能牵涉出商业秘密、劳工、税务等其他问题,是企业开展合规工作的重中之重。例如,广受关注的卡西欧中国经销商络克实名举报卡西欧实施纵向价格垄断[8],该案走向如何,目前尚未可知。
2023年部分代表性案例及相关亮点总结如下:
案例一:SY生化药业等4家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9]
四家当事人在2017年12月至2023年6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滥用在中国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制剂的行为,挂网价与生产成本比值达到339:1,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上海市监对当事人处2022年度销售额3%、8%的罚款,罚没款共计12.19亿元。
案件简评
本案当事人合作垄断了原料药进口和供应、制剂生产和销售等整个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产业链,上海市监没有局限于上药生化在制剂市场具有垄断地位的表象,而是突破性地按照四个经营者合作生产、共同销售、共享利润的共同合作实质,以四个经营者均作为滥用主体,进行规制和处罚。其中武汉汇海是2023年第2次遭反垄断罚单。
本案是2023年市监总局发布的第6起、也是最后一起医药行业垄断案件,同时也是2023年处罚金额最高的垄断案件。医药行业垄断案件数量约占2023年所有垄断案件的1/3,累计罚没额约18亿元。
案例二: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10]
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了限制销售的垄断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远大医药相应给予补偿。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远大医药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制剂等。原料药供应和制剂销售均受到当事人控制,极大推高了价格。市监总局罚没超过3亿元。
案件简评
本案也是今年医药行业值得关注的亿元级反垄断罚单。本案中,市监总局不仅认定了滥用行为,也对竞争对手之间的不竞争安排进行了审查,这一行为相较传统的横向垄断行为更具隐蔽性,但最终也落入执法之网,按照横向垄断协议予以处罚。
案例三: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11]
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发放调价函或维价通知等方式限定经销商转售价格,并通过细化销售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监控经销商价格、强化内部监督措施等方式维护价格体系。北京市监对当事人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1千万余。
案件简评
本案是《反垄断法》修改后第五个纵向垄断协议的处罚案例,执法机关传递出了转售价格维持仍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高风险行为的信号。
案例四: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12]
当事人在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滥用在中国卡莫斯定注射市场支配地位,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大幅提高卡莫司汀注射液价格。天津市监对当事人处2019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2772.13万元。
案件简评
本案当事人天津金耀也不是首次因垄断行为被罚。2021年4月天津金耀关联企业天津天药已因垄断行为被查处过,罚没超过4千万[13]。集团内多家关联公司遭反垄断罚单已屡见不鲜。
案例五:重庆市巴南区八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14]
八家当事人在巴南区教育委员会管理学校中划分片区承保中小学生学平险,限制其他保险公司加入巴南区学平险市场,并对学平险的价格进行固定。重庆市监就本案罚没共计1151万元。
案件简评
本案涉及保险行业反垄断处罚。包括美国在内的部分境外反垄断法域给予保险行业一定程度的反垄断豁免,但我国原则上仍要求保险等特殊管制行业也需在反垄断框架内行事,建议相关企业重视并做好反垄断合规。
案例六:市监总局就《互不挖人公约》约谈四家生猪龙头企业[15]
因牧原食品等四家生猪企业签署《互不挖人公约》,倡议不挖人、不拆台,市监总局对该四家生猪养殖企业进行了约谈,提示相关公约有违《反垄断法》精神。随后,四家企业联合发布声明称,诚恳接受市监总局指出的问题,将立即整改,消除后果。
案件简评
互不挖角长期以来在美国、加拿大等法域有明确的横向垄断关注。本次市监总局约谈是国内首次关注竞争者之间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横向风险,劳动力市场的反垄断监管或将成为常态。
4、反垄断诉讼:法院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
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研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前述关注重点也反映在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发布的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16]。10件典型案例中,5件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5件为反垄断案件。反垄断案件中3件涉及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拒绝交易共4种滥用行为,另2件涉及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案件同样涉及医药、殡葬、汽车、建材、家电等民生相关领域。
可见,平台经济和国计民生领域的反垄断诉讼将持续是重点热点,建议相关领域企业对反垄断风险管理和日常合规经营给予高度重视。
我们总结2023年部分代表性案例及相关亮点如下:
案例一:北京高院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17]
案件简评
2023年12月29日,北京高院认定阿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判决阿里向京东赔偿10亿元。本案继2021年阿里因“二选一”被市监总局创纪录处罚182.28亿元后,再次创下最高反垄断民事赔偿记录,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对于企业而言,除反垄断行政监管外,通过诉讼渠道主张权益同样值得关注。
案例二:最高院扬子江诉合肥医工滥用案[18]
案件简评
本案明确了考量中间品企业市场力量时,需考虑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即便是高度集中市场,中间品的“市场支配地位”也可能因下游市场的激烈竞争而被削弱、甚至推翻。同时,本案讨论了知识产权本身的法定排他性和垄断限定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之间的关联和边界,明确依法正当行使知产带来的必然的、未超过知产合法效力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落入反垄断规制,这对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关系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三:广州知产法院跨境电商蒙变诉亚马逊滥用案[19]
案件简评
本案是中国首例跨境电商企业诉境外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本案当事人蒙变以亚马逊境外垄断行为导致蒙变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以蒙变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积极探索了涉外反垄断案件管辖连接点的认定标准。本案目前尚在送达应诉阶段,管辖问题或对后续涉外反垄断案件有较大影响。
案例四:重庆一中院O科技公司诉N科技公司全球费率案[20]
案件简评
本案是中国司法机关作出的首个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判决,确认了N公司2G、3G、4G及5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全球性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费率。本案中,重庆一中院灵活采用可比协议法与自上而下法双重计算方法,全面考量通信领域4G多模和5G多模SEP许可费的确定,同时积极探索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对日后SEP FRAND许可费计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5、展望2024:反垄断完善常态化阶梯性监管,企业反垄断合规工作任重道远
2023年12月29日,市监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接受《法治日报》专访[21],回顾2023年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进展,并提出2024年工作和展望,可见反垄断仍将是2024年中国政府监管的重中之重。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和前沿观察,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经营者集中新申报标准。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此前2022年发布征求意见稿中,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标准从100亿元、20亿元和4亿元,分别提高至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以反映近年经济发展情况;同时引入市值/估值标准,关注扼杀式并购情形。相较征求意见稿,此次审议通过的规定将有哪些变化,尚待官方后续正式公布。
国计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2023年反垄断监管部门深入国计民生行业执法,市监总局多次发布民生领域典型执法案例,年内的大案、重案多涉及医药、交通、建材、水电气热等重点领域,平台领域的反垄断关注也在持续深化、细化。我们预计,2024年市监总局将继续围绕重点民生领域开展执法,相关领域的企业应继续加强反垄断合规工作。
阶梯渐进式反垄断执法常态化。2022年新《反垄断法》正式引入“约谈制度”这一柔性执法手段,2023年市监总局正式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提醒、约谈、调查、处罚将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有机结合,既确保了反垄断执法的威慑作用,也增强了时效性、灵活性。我们预计,市监总局阶梯形执法将是未来常态,这对企业尽早预防和及时纠正反垄断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企业应对和缓释潜在反垄断风险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细化和适用。新《反垄断法》六部配套规章将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新标准揭晓后初步齐备,覆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滥用知识产权和经营者集中五大反垄断重点关注。其中包括组织帮助行为认定、安全港规则标准、应报未报交易的新旧法适用等问题尚待进一步细化或实践中予以阐明,或将对企业的反垄断合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反垄断诉讼持续升温。在强化反垄断的背景下,2023年最高院公布的一系列反垄断典型诉讼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京东阿里“二选一”这一热议大案激起了全民热烈讨论,越来越多的企业考虑诉诸反垄断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或进行商业攻防。同时,新《反垄断法》新增反垄断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或将在新的一年积极探索,相关企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反垄断诉讼合规要求。
反垄断与数据、国安审查等领域监管竞合。结合我们办案经验,针对同一平台企业,可能存在反垄断与数据监管部门的联动执法;针对同一交易,可能存在反垄断、数据安全与国安审查执法部门同时对市场竞争、数据安全、外商投资准入等重点问题的监管聚焦。建议有关企业在对重要、敏感交易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审查评估。
金融、平台数字、人工智能、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有待补强。随着全球经济活动降温,地缘政治局势紧张,政府和企业纷纷聚焦金融、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可持续发展等新技术、新话题和新机遇。各反垄断重要法域争相竞赛全球规则话语,积极布局新兴领域政策,2024年中国将有哪些发展与回应,企业将如何在加速发展的同时强化新领域竞争合规建设,值得我们共同关注和期待。
[注]
[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暨新修改<反垄断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在新疆召开》,https://scjgj.beijing.gov.cn/ztzl/gpjzyqjc/zjyq/202308/t20230828_3232361.html。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jzzcxds/art/2023/art_515052484fd94fb1a2d8a648615b4c1c.html。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解除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的公告,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ftj/art/2023/art_489e3947def64fa6a49a495452eeabff.html。
[4]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ftj/art/2023/art_c2b34c8db90d4415a4025b84a4cf837f.html。
[5]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https://www.samr.gov.cn/fldys/tzgg/ftj/art/2023/art_b46495b0b7b0408ca0e1da77071679af.html。
[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ftj/art/2023/art_90a71deadd224689b026920807c0389c.html。
[7]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https://www.samr.gov.cn:8890/fldes/tzgg/ftj/art/2023/art_cae805a5e37d489ea929af8a4a369f6b.html。
[8] 南方都市报,《断供致经销商损失上千万?卡西欧中国独家回应被举报价格垄断》,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30515797203.html。
[9]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反垄处〔2023〕20230140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反垄处〔2023〕202301402号)。
[10]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3〕9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3〕10号)。
[1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垄罚〔2023〕06001号)。
[12]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3〕1号)。
[13]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1〕1号)。
[14]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罚字〔2023〕29-36号)。
[15]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约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和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f8664ba15fef4f1e911df846149fbd17.html。
[16] 中国法院网,《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9/id/7532109.shtml。
[17] 京东黑板报,《关于京东诉阿里巴巴“二选一”案一审胜诉的声明》,https://mp.weixin.qq.com/s/6uiZp6CM-qrUOx8JugeN4Q。
[18]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
[19]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新案速递 | 我院受理首例跨境电商企业诉境外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https://mp.weixin.qq.com/s/Zd214KifNNs5oHeWCCvLNA。
[20] (2021)渝01民初1232号。
[21] 法治日报,《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3-12/29/content_8944945.html。
余昕刚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反垄断和竞争法,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贸易合规和救济
特色行业类别:通讯与技术
蒋蕙匡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反垄断和竞争法, 跨境投资并购, 合规和调查
特色行业类别:能源与自然资源, 通讯与技术, 健康与生命科学
侯彰慧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并购, 反垄断和竞争法, 合规和调查
特色行业类别:能源与自然资源, 健康与生命科学
贾申
北京办公室 顾问
业务领域:反垄断和竞争法, 贸易合规和救济, 诉讼仲裁
缪柔嘉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 张馨元、杜鑫泽对本文亦有贡献
《双翮临长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未达申报标准是否要做反垄断申报?——结合首起自愿申报获附条件批准交易的要点解读和合规建议》
《知识产权反垄断新规解读系列丨总局出台新规指导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工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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